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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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市交通运输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2017-05-10
序号 | 1 |
事项名称 |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
实施主体 |
|
服务类型 | 主动服务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备注 |
序号 | 2 |
事项名称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
实施主体 | 即墨市交通运输局 |
服务类型 | 依申请服务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备注 |
序号 | 3 |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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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即墨市交通运输局 |
服务类型 | 依申请服务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业务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青运管政发〔2017〕1号) |
服务对象 | 网络预约汽车驾驶员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理 |
承诺时限 | 基本每月一次 |
备注 |
序号 | 4 |
事项名称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琴岛通老年人专用卡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
实施主体 | 青岛市琴岛通卡股份有限公司 |
服务类型 | 依申请服务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1年3月施行)第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2.《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1999年12月通过,2014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老年人持身份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待:……(七)六十五周岁以上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满六十五周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免费或者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
服务对象 | 凡具有即墨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40个工作日 |
备注 |
序号 | 5 |
事项名称 | 出租汽车服务 |
实施主体 | 出租车经营企业 |
服务类型 | 主动服务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
服务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备注 |
序号 | 6 |
事项名称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
实施主体 | 青岛即墨市平安机动车综合性能监测站 |
服务类型 | 依申请服务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1.《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7月1日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三十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1号)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第二十三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第五章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
服务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法定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备注 |
序号 | 7 |
事项名称 |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 |
实施主体 | 即墨市交通运输局 |
服务类型 | 依申请服务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1.《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运驾培〔2013〕21号); 2.《青岛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3.《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 |
服务对象 | 道路运输客、货运驾驶员 |
法定时限 | 工作日办理 |
承诺时限 | 基本每月一次 |
备注 |
序号 | 8 |
事项名称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 |
实施主体 | 即墨市交通运输局 |
服务类型 | 依申请服务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16年第52修改)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第三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服务对象 | 道路运输客、货运驾驶员 |
法定时限 | 工作日办理 |
承诺时限 | 基本每月一次 |
备注 |
序号 | 9 |
事项名称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变更 |
实施主体 | 即墨市交通运输局 |
服务类型 | 依申请服务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16年第52修改)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三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服务对象 | 道路运输客、货运驾驶员 |
法定时限 | 工作日办理 |
承诺时限 | 基本每月一次 |
备注 |
序号 | 10 |
事项名称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注销 |
实施主体 | 即墨市交通运输局 |
服务类型 | 依申请服务或按规定主动注销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16年第52修改)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
服务对象 | 道路运输客、货运驾驶员 |
法定时限 | 工作日办理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理 |
备注 |
序号 | 11 |
事项名称 |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
实施主体 | 即墨市交通运输局 |
服务类型 | 主动服务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 服务质量、 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2.《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法[2006]294号) 3.《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 |
服务对象 | 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备注 |
序号 | 12 |
事项名称 | 12345市民服务热线交办问题办理 |
实施主体 | 即墨市交通运输局 |
服务类型 | 主动服务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功能,逐步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备注 |